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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规模化退役
工信部、科技部、环保部、交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要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车产销国,动力蓄电池产销量也逐年攀升,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迫在眉睫。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推广新能源汽车180多万辆,装配动力蓄电池约86.9GWh(百万度)。

据行业专家从企业质保期限、电池循环寿命、车辆使用工况等方面综合测算,2018年后,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将进入规模化退役,预计到2020年累计将超过20万吨(24.6GWh),如果按70%可用于梯次利用,大约有累计6万吨电池需要报废处理。

“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是一个新兴领域,目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一些困难。”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相关负责人解释说,一是回收利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绝大部分动力蓄电池尚未退役,汽车生产、电池生产、综合利用等企业之间未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法律支撑;二是回收利用技术能力不足。目前企业技术储备不足,动力蓄电池生态设计、梯次利用、有价金属高效提取等关键共性技术和装备有待突破。退役动力蓄电池放电、存储以及梯次利用产品等标准缺乏;三是激励政策措施保障少。受技术和规模影响,目前市场上回收有价金属收益不高,经济性较差。相关财税激励政策不健全,市场化的回收利用机制尚未建立。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管理办法》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并对外公布,通过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企业等回收动力蓄电池,形成回收渠道,也可以与有关企业合作共建、共用回收渠道,提高回收率。

“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全过程实施信息化管控,是《管理办法》的核心管理措施。”上述负责人表示,将建立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以电池编码为信息载体,构建“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动力蓄电池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责任可究。

为了最大化利用退役动力蓄电池的剩余价值,《管理办法》鼓励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开展动力蓄电池的再利用。对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用于储能、备能等领域;不具备梯次利用价值的,可再生利用提取有价金属。通过对动力蓄电池的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
(本文转自经济日报)
来源 | 经济日报     时间 | 2018-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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