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新能源车最高可获1500万奖励,购置安装充电设施可获20%补贴……6月11日,记者从河南省财政厅了解到,随着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国补”标准的实施,我省对新能源汽车的“地助”标准也于近日公示完成。记者注意到,根据该标准,对于车长低于8米的新能源客车,我省将不再提供补助。
按“国补”30%给予单车补助 新能源车企最高可获1500万奖励
河南省财政厅此次公示的《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我省将对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的一定比例给予推广应用补助,补助标准为“国补”的30%,车长低于8米的车辆不再补助。对新能源专用车、货车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补的30%给予推广应用补助。
补助资金按季据实拨付,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新能源汽车上牌时间先后顺序,先到先得,补完为止。
除推广应用补助外,我省还将对新能源乘用车实施研发推广奖励政策,生产企业新研发车型进入国家推荐目录1年内,销售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销售金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照销售金额的2%进行奖励。其中,单个车型年度内奖励最高为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奖励最高为1500万元。
《通知》指出,如出现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车辆未通过国家清算审核的,省财政厅将收回未过审车辆的省级补助资金。
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购置金额20%补贴 骗补将扣回资金并追责
充电基础设施方面,省财政将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奖补范围具体包括2018年建设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技术标准、通过审核验收且运营良好,主要为新能源客车、专用车、货车和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和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桩群。奖补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
《通知》同时强调,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倒卖车辆等行为,将扣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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