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信息化

浙江拟出最严标准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能任性了
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空气质量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浙江省对重要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



今天(3月6日)下午,浙江省质监局会同浙江省环保厅在杭州组织召开《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听证会,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制订《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进行了听证。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生产企业的代表和社会普通公民、法律工作者、有关技术专家等参加了本次听证会。

为什么要出台该标准?据介绍,目前,国家层面正开展排污许可“一证式”工作,但在超低排放水平的煤电有组织排放限值、排放绩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监督监测方法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系统的超低排放要求和规定。因此,制定《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有利于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和空气环境质量改善,对保障人体健康及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次听证的《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拟主要规定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绩效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该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和新建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适用于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含水煤浆)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单台出力 65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等燃料或以煤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发电锅炉。

“浙江省目前通过督查考核等措施,在推进超低排放与改造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在超低排放的运行监管上亟待加强,最为重要的原因是,超低排放限值尚未上升为强制标准,导致执法监管中无法作为依据。”浙江省质监局标准化处负责人认为,超低排放地方标准编制出台,对有效防治浙江省燃煤发电厂大气污染物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转自浙江新闻客户端)
来源 | 浙江新闻客户端     时间 | 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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