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清楚地表明,改革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同时,这种完善和发展的目的之一是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当前,我们必须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有清晰的认识,以明确改革方向和改革方式。具体到核安全监管领域,就是实现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结合多年核安全监管的实践,我谈谈对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认识。
第一,实现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坚持依法监管。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对于核安全监管部门而言,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就是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我国在1984年建立了独立的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管制度,1986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为民用核设施的依法监管奠定了良好基础。但是,核安全法长期没有出台,导致核安全监管的权威性长期受到质疑。国外核安全监管机构在与国家核安全局进行交流时,也会质疑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管依据。
2017年,全国人大通过了《核安全法》,可以说是核安全依法监管的巨大进步,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基本建成的具体标志之一。但仍要看到,我国法律体系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等急需改进之处。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依法监管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各级核安全监管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监管的意识。长期以来,受旧的体制机制影响,相当一批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薄,“拍脑袋”决策、运动式执法盛行,需要大力改进和完善。
第二,实现核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需要完善体制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统筹考虑各类机构设置,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利、明确职责。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
现代管理体系的典型要求包括组织架构的设置,组织架构中人员责任的定义、分配,工作方式的定义和控制,接口关系的明确,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授权,工作成果的确认和审查,以及对这个管理体系和管理效果的监查和再评估等。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但可以使监管工作有效实施,而且能够保证监管工作依法进行,防止违法滥政行为的出现。好的监管体制还应能够对监管体制和效果进行监查和再评估,以使体制不断得到完善和更新,防止体制长期化所导致的惰性和思维定式,使监管效果不断得以改进和提高。此外,权责分明的监管体制也是保证有效问责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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